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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周女士辩称,不认可租赁合同已于7月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周女士一直按合同履行。房屋是6月初进行的装修,在得知倪先生提起诉讼后,其对房屋也进行了第三方检测,发现不存在甲醛超标的情况,周女士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同意退还租金及支付违约金。相反,合同签署后,倪先生至今没有解除租赁合同,导致周女士11月底才收回系争房屋小夷子的味道5,倪先生支付的房租和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周女士的损失。为此,周女士提出反诉小夷子的味道5,请求判令倪先生向其赔偿三个月房租损失10200元。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女士自认房屋于6月初进行装修,其作为出租方,应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7月,倪先生表示新装修的房屋可能存在甲醛超标问题,要求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甲醛检测,但周女士对此未有回应。在此情形下,倪先生有权单方委托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结合房屋装修时间及检测结果,倪先生担心甲醛超标并向周女士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符合常理。
至于周女士在庭审过程中提供检测报告,主张房屋不存在甲醛超标情形,法院认为小夷子的味道5,考虑到甲醛的挥发性及空气流动性,周女士提供的检测报告仅能证明检测当时房屋内的空气质量情况,无法反映7月的房屋情况。合同签订后倪先生一直积极与周女士协商沟通房屋甲醛问题,未实际搬入房屋且于起租日次日便提出解除合同,其间亦无故意拖延行为。倪先生提出解除合同后周女士理应及时收回房屋,周女士怠于收回房屋的租金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此,作为住房出租人,应保证其出租的房屋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针对装修后空置时间短、甲醛等有害气体含量高的房屋,应积极进行检测、治理,需待其有害气体挥发至浓度限值以下才能对外出租。若出租人提供的租赁房屋有害气体超标,危及承租人身体健康,即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人民法院也应支持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等费用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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