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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宁)张某通过房屋中介机构与王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双方自行协商解除合同,但张某拒绝给付房屋居间服务费,为此,房屋中介机构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服务费20000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张某支付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14000元。2021年5月,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张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房款的交付、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等做了相应约定。同日,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与张某、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载明张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2万元的居间服务费。因未带足现金等原因,张某向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出具欠条不穿内衣的保姆,约定了应支付居间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时间。次日,张某因资金筹措困难等原因,家人一致协商不再购买王某房屋,遂与王某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解除合同的情况向中介公司进行了告知。十天后,张某与王某自行协商签订了《解除买卖合同协议》,向王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但没有就居间服务费问题与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进行协商。2023年10月,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照欠条所载金额支付其居间服务费2万元。庭审中,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否认知晓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事宜,张某称公司只是带其看了一次房屋,没有完成其他服务项目,不同意支付任何的服务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交易居间人,开展居间工作,并促成张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虽张某因自身原因最终与王某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不因此影响双方之间居间合同关系,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已经完成部分居间工作且根据实际情况无继续履行服务合同之必要后,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居间服务费用。同时张某出具欠条,也认可了欠付居间服务费的情况,故对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要求张某支付居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应给付的居间服务费具体数额问题,根据行业惯例以及公平原则,居间方在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居间方仍负有协助买受人、出卖人办理房屋的房源核验、购房资质审核、网签、协助缴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等相关事宜的义务。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服务未履行完毕,且双方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解除的时间较短不穿内衣的保姆,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的部分义务无需继续履行,故综合已查明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及各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不穿内衣的保姆,法院对张某应给付的居间服务费数额予以适当调整,酌定张某应支付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14000元。编辑 杨海 校对 穆祥桐
🌮(撰稿:应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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