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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侵吞或挪用公司财物,不仅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公司的声誉和信誉。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若构成犯罪,应该如何定罪和处罚?近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员工职务侵占100余万元供暖费的案件。该案中,被告人苏某从2008年开始在某供暖服务公司工作,是该公司的老员工。其工作职责之一是负责收取某小区的供暖费,日常工作兢兢业业,公司对其非常信任。2015年10月,苏某在微信上认识一个好友,该人介绍苏某炒原油。苏某尝试后小赚一笔,后逐渐加大投资,很快自己的钱款不够用了。贪欲作祟下,苏某起了动用公司供暖费的歪念头。第一笔,苏某拿了5万元充入了炒原油的账户。刚开始苏某提心吊胆,但过了一段时间,公司并未发现。苏某尝到了其中的甜头,胆子变得越来越大,开始长时间作案。苏某作案手法很简单,利用收取供暖费的职务便利,给缴纳供暖费的业主正常开具票据后,再将供暖费及票据自行留下,不上交到公司,对公司称业主尚未缴费。如若公司询问业主缴费进度,苏某答复称自己正在催收。利用上述方式,从2015年到2022年,苏某共侵占了公司供暖费100余万元。2022年4月公司对账发现了账目有误,才发现了苏某的犯罪行为,后公司报警。公诉机关指控并经丰台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2年间女生趴开双脚让男人诵,被告人苏某担任某供暖服务公司供暖收费员,负责某小区供暖费收取工作。其间,被告人苏某利用其负责收取供暖费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供暖费用人民币100余万元占为己有后用于个人花销。被告人苏某于2023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苏某利用自己收取供暖费的职务便利,将应属于公司所有的供暖费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苏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判处刑罚,苏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苏某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编辑 杨海 校对 刘军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科学谋划了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对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广大干部群众表示,站在新的起点上,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奋力谱写新时代改革开放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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