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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在京郊偶然体验了一次短距离徒步之后,李天煜爱上了这项运动。百里画廊、莲花滩、翠鸟谷……最近,她几乎每周末都用上一天时间感受自然。“我觉得徒步让我的生活有了一个正向的循环。”在工作忙碌的李天煜看来,徒步让她有了属于自己的时间,消解工作日积累下来的不开心,让她在工作日更高效地处理完工作,让周末能好好放松。
“很多一次都没参与过户外运动的人,对于公里和爬升没有概念。”户外博主王食欲有过多次高海拔徒步经验。在与徒步小白的接触中,她发现很多人爬山前并不能理解野外8公里等描述意味着什么。她建议,面对新手,可以用更形象的方法来描述强度。“比如用景山等做例子,介绍某条线路的强度相当于五次景山,可能有些人就知道了是有多累。”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表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于参加者应当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免责条款”属于对组织者该法定义务的排除,损害了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同时,《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本身也应属无效。“因此,如果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参加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其无法免责。”
徒步活动中,领队一般是活动组织者的代表甚至是活动组织者本人,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了解活动参与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基于本次活动的特殊情况告知潜在危险和禁忌事项,提醒患有特殊疾病、可能不适宜参与本次活动的参与者谨慎出行或要求其他成年家属陪同,配备的领队应符合组织规模的需要并应具备相应户外资质,路线规划应合理合规,对潜在危险应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参与者受伤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等。
队员出现意外,领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岳屾山表示,需要区分领队具体为活动组织者的代表还是活动组织者本人:如果领队为活动组织者的代表,因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活动组织者,因此领队原则上无需对出现意外的队员直接承担责任,但如果领队对队员出现的意外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活动组织者可以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领队追偿;如果领队即为活动组织者,则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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