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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某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提供服务的维修师傅李某是承揽人。但是伊园甸二二二二二区区,王某在网上下单空调维修服务,其合同相对方为北京某科技公司,李某并非王某选任或指定,而是石某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安排,李某在安装现场作业时,业主王某并不存在相关过错,因此,王某无需就本次事故承担责任。李某作为承揽人,在维修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其自身摔伤伊园甸二二二二二区区,应承担相应责任。石某和北京某科技公司选任不具备维修空调资质的李某,存在选任过失,对李某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没有用工或劳务关系,承揽人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支配,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购买的是劳动成果,对劳动过程及承揽人的安全并不负责,因此,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在定作过程中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本案中,公司以业务发展为由对薛女士进行调岗,就调岗后的薪资待遇、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否发生变化等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沟通过程也缺乏必要协商,故公司对薛女士的调岗不具有合理性,薛女士未到新岗位报到仍滞留原岗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旷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薛女士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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